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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崇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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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轉知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 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 (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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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衛生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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