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針對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者,依其職等、違失態樣及次數等,予以懲處。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為使各機關學校同仁確實瞭解相關規範,避免因不諳法規致生違反赴陸港澳相關規定而受懲處,爰製作宣導圖卡(如附),請同仁遵循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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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1409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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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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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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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赴陸港澳管制及違法懲處原則宣導圖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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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11502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