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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南市政府115年7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51138201號函轉內政部115年7月21日台內移字第1150932315號函辦理。
內政部函以,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來文請參考附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