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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幼兒園 - 幼兒園 | 2022-04-01 | 點閱數: 1854

臺南市東區崇明國小附設幼兒園 111 學年度新生入園招生簡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2 月 17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110231207 號函發布

  1.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1 月 21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110142257 號函辦理。

  2. 報名資格:

    1. 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 2 歲班: 108 年 9 月 2 日至 109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混齡班: 105 年 9 月 2 日至 108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 大班幼兒 105.9.2~106.9.1 ;

  中班幼兒 106.9.2~107.9.1 ;

  小班幼兒 107.9.2~108.9.1)

  1. 原住民籍幼兒。

  2. 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3. 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各園得於完成第 2 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

  1. 招生人數:依臺南市 11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管理系統網站(以下簡稱公幼入園網站 https://kid.tn.edu.tw/kidadm/ 4 月 18 日至 4 月 22 日公布之名額為準【可招生名額為幼兒園核定招生數-舊生直升數-特教舊生減收人數-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含減收人數)後之缺額】。

  2. 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

    1. 採親自報名,依序辦理並繳交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報名表各一份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報名表請事先填寫,表格上家長聯絡電話請確認無誤)。

  1. 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請務必持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登記(請詳閱本簡章第五頁)。 

 

  1. 各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

    1. 第一次入園登記:

      1. 登記日期: 1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2. 抽籤日期: 111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

      3. 榜單公布日期: 111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抽籤完畢後公布於公幼入園網。

      4. 報到日期: 111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至 1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止。

  報到地點:本校前中庭。

          ★以上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生遞補;報到當日請填寫幼兒綜合紀錄表、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混齡班幼兒登記購買夏季運動服尺寸(夏季運動服上衣 216 元、褲子 140 元, 2 歲專班不用購買運動服)。

          ★因應防疫措施,登記和報到地點僅限於本校前中庭,進入校園前請先至警衛室前測量體溫,教學場域暫不開放,感謝您的合作與配合!

  1. 第二次入園登記:〈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

    1. 登記日期: 111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2. 抽籤日期: 111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

    3. 榜單公布日期: 111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抽籤完畢後公布於公幼入園網站。

    4. 報到日期: 111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 上午 11 時至下午 3 時止。

  2. 註冊日期: 

            暫定 111 年 8 月底,報到當日會再另外發放通知單告知正取生。

  1. 抽籤程序及地點:

    1. 全市統一電腦抽籤。

    2. 公幼入園網提供線上查詢及抽籤直播(直播平台入口屆時將公布於公幼入園網)。

  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請參閱表 1 :

    1. 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持臺南市 111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

      2. 低收入戶子女。

      3. 中低收入戶子女。

      4.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2. 第二優先:(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2.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3.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4. 111 學年度仍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0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5. 111 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0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6.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3. 招收順序如下:

    1. 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二歲以上至三歲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1. 二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2. 二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3. 二歲一般幼兒。

    2. 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1. 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2. 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3. 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4. 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5. 五歲一般幼兒。

      6. 四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7. 三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8. 四歲一般幼兒。

      9. 三歲一般幼兒。

  4. 說明事項:

    1. 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作業時,雙(多)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若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請家長於登記時註明雙(多)胞胎之錄取順序,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就讀。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將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如剩餘 2 名正取,被 3 胞胎幼兒抽中時,仍僅 2 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 1 名幼兒則為備取)。

    2. 雙(多)胞胎幼兒若要進行併籤須為相同資格(例如:皆符合第三優先)始得併簽登記。

    3. 辦理新生入園登記作業完成後,將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電腦抽籤方式決定之(全數抽完),電腦抽籤作業完成後,即於公幼入園網站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

    4. 各園完成第二次新生入園抽籤作業後,仍有缺額時,得以受理登記方式補足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幼兒入園就讀,並應以需要協助幼兒或其他確有必要就讀之幼兒優先招收(須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5. 各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係指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不佔公立幼兒園每班安置 2 位特殊幼兒之名額。

各班已有 2 名經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時,得轉介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至他園登記,若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家長同意以一般生辦理入園登記時,各園亦不得拒絕其登記。

  1. 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以每班安置 2 名且每名特殊幼兒減收 2 人為原則;另每班每招收 1 名身心障礙幼兒,由鑑輔會減收 2 人為原則,若減收名額須調整得於 111 年 4 月 8 日前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後(每班幼生數仍不得低於 20 名),於 111 年 4 月 8 日前將各園減收人數回報至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另將會議紀錄及各項證明文件留存園內備查。

  2. 經本市鑑定安置之特殊幼兒,如至其他公立幼兒園登記,應向原安置園所或他園申請放棄安置切結,他園始得受理;安置切結書由原安置園所或他園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11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回傳特教中心後,該生即為一般身分幼兒至他園登記,未具優先入園身分。

  3. 經本市 111 學年度跨階段教育安置入公幼之身心障礙幼兒,若未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11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報到,也未申請放棄安置,則身份保留至 111 學年度開學日。

  4. 各園扣除原園直升幼兒、特教舊生直升幼兒(含減收名額)及依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含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可招收名額於第一次入園登記前一週公布(111 年 4 月 18 日~4 月 22 日)。

  5. 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非經簽署切結書聲明放棄不得於第 2 園登記;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足學齡之幼兒。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

  6. 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7. 各園公布之正取及備取名單有效期限至 112 年 2 月 28 日止。 112 年 2 月 28 日後,仍有餘額之園所仍可受理 111 學年度新生報名作業,至新學年度簡章公告日前 3 個工作日止。

  8.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1. 其他事項: 本簡章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校長核可後,公告於學校網站及相關紙本放置警衛室提供索取,修正時亦同。若有疑問歡迎請電洽 2673330 轉 1002







 

登記資格及須檢附之佐證資料表 1

第一優先

優先資格

須檢附之證明資料

1-1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持臺南市 111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

1-2  低收入戶子女

本市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

1-3  中低收入戶子女

本市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1-4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戶口名簿上註記種族名稱

1-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本市當年度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1-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幼兒父母持有中度程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內)

第二優先

2-1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1. 安置公文或法院緊急安置之裁定書或委託安置契約書(其一)

  2. 寄養家庭委託書(即寄養服務委託照顧書或安置機構之契約書)

  3. 三個月內安置兒童戶籍證明文件

2-2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父母之在職證明

2-3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戶籍謄本 / 戶口名簿 (以監護人認定,若為寄養家庭子女則檢附寄養證明)

2-4  111 學年度仍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0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在園特教生安置證明

2-5  111 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0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在園幼生之續讀調查表

2-6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政府核定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