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教署「完善我國海外攬才政策就學配套實施計畫」辦理。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1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4773B 號函辦理。
檢送「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學雜費收費數額」公告(含附件)1 份,並自 114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申請資格:居留地為臺南市之學生,並符合以下條件者,優先入學
1.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來臺之外國專業人才之子女,但不包括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2.依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之子女來臺就學辦法之學生。
◎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備妥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1.家長及兒童之戶籍資料或護照資料及外國人居留證。
2.歸國學人需提供其子女在國外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之證明。
3.服務單位之聘書資料(職稱、聘期)。
4.兒童原就讀學校之學習成績證明文件。(一年級新生免附)
(二)初審:得由服務管理單位辦理,將符合規定者名單造冊及資料,向本校提出申請複審。
(三)複審:由「雙語教育委員會」複查初審資料並核定結果。
◎錄取名額:每班 15 人,班級數 1 班,額滿為止。
◎錄取方式
(一)符合本計畫第三點入班資格,並經雙語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如人數未超過核定招生名額,則全數錄取。
(二)如超過核定招生名額,依下列順序錄取:
1.南部地區科技園區之外籍投資廠商負責人子女。
2.南部地區科技園區廠商聘用之外國籍研究人員之子女。
3.南部地區科技園區廠商聘用之歸國學人子女。
4.南部地區公私立研究機構聘用之外國籍研究人員之子女。
(三)如同類人數超過時,以英美語系國家背景之學生優先錄取;若同符資格者仍超過核定員額,以其子女於回國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者優先, 其餘則以抽籤決定之,候補順位保留一學期。
(四) 倘上開優先入學對象未招滿額,則凡設籍臺南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申請入學:
1.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之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
2.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之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3.長期(一年以上)僑居國外申請回國就學之僑民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