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苗栗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 第 1000066409 號函規定:「查本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 一)字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辦理。
(二)苗栗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業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二、苗栗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苗栗縣現職教師介聘係依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 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苗栗縣 114 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為維真國中及斗煥國小,若選填超額學校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苗栗縣所屬國民中 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辦理。
四、苗栗縣大倫國中、竹南國中及通霄國中為生活科技、資訊科技類科巡迴輔導教師中心學校,介聘至前述學校巡迴教師職缺者,應配合擔任巡迴教師職務,並依苗栗縣國中課務需求跨校授課。
五、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國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 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 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如非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調入上開學校佔是項原住民族教師缺額者,將超額介聘至其他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服務;苗栗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如下:南庄國中、泰安國中(小)、東河國小、象鼻國小、梅園國小、士林國小、南庄國小、蓬萊國小、永興國小、汶水國小、泰興國小、清安國小、大南國小。
六、調入苗栗縣實驗教育學校教師應依學校實驗教育規範辦理相關教學作業; 114 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如下:南河國小、 泰興國小、象鼻國小、龍昇國小、興隆國小、僑育國小、 信德國小、新開國小。
七、請各校欲參加他縣市介聘至苗栗縣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