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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11-10 | 點閱數: 39

一、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同仁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為利各機關學校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大陸委員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請參考運用。

三、檢附「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