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鑒於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本(114)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如附件),刪除原備註 2 。
二、檢附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宣傳海報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