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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6-03-25 | 點閱數: 12

一、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一)101 及 102 學年度聘任之專任輔導教師, 105 學年度起,符合兼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格考試合格,准予轉任兼任輔導教師。 103 學年度以後聘任之專(兼)任輔導老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 3 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

(二)臺北市巡迴教師於 114 學年度結束服務。

(三)臺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源實驗國小、指南實驗國小及忠義實驗國小等 11 所,有意願選填實驗學校之教師應先行瞭解其實驗教育理念及課程規劃特殊性。介聘至上述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相關資訊並可透過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網站( https://teecid.tp.edu.tw/ )及各校實驗教育計畫查看。

(四)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將於 115 年 8 月 1 日改隸為「臺北市立大學附屬大理高級中等學校」,介聘至該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