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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4-04-22 | 點閱數: 35

一、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需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受表揚之事蹟)。 

(二)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時序詳列顯著事蹟。
 

(四)推薦單位之評語與印信。
 

(五)完整佐證資料。

 

二、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三、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如附件。